組織章程
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民國102年06月07日修正通過
壹、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,
英譯名稱為 Providenc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為加強系友間之聯繫,促進情感,砥礪學術研究,互助合作,結合校友力量,協助母系之發展,以服務社會,造福人群。
第三條:本會址設於台中市沙鹿區中棲路200號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。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聯繫歷屆系友情誼,相互扶持,共創美好前程。
二、集合系友之力量,協助母系發展。
三、提供就業資訊。
四、設置獎助學金。
五、參與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,創造祥和社會。
貳、會員
第五條:凡於靜宜大學資訊工程學系(所)(以下簡稱本系所)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第六條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系所之教職員及對本會有重大特殊貢獻者,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,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四、以上權利限基本會員並繳交當年會費者行使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出席大會及履行本會議決之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定之職務或指定之任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参、組織與職權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推動各項工作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一條:本會置理事三名,由會員選舉之。並依得票順序同時選出候補理
事一人,遇缺依序遞補。
理事會置會長 (理事長)一人,由理事互選擔任。會長對內綜理督導
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副會長若干名
襄理會長會務。
第十二條:理事會得置秘書長、財務長各一人、總幹事一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名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三條:監事會設監事三名,由會員選舉之。選舉監事時,依得票順序同
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,遇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監事會置常
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及本會財務收支,並擔任
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
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
於一個月內補選。
第十四條: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
會通過後施行之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二、審定榮譽會員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會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或會長辭職。
五、聘任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、決算及年度報告。
七、推行年度工作計劃。
八、審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六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:本會會長、理事、監事、秘書長和財務長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十八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過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第十九條:本會得設各種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條:為因應會務需要得置榮譽會長、首席顧問、師長顧問、會務顧問、副
秘書長、副財務長、副總幹事若干人。上述人員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
項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肆、會議
第二十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
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
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一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
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代理會員得代理人事之投票事宜。
第二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人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
會員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
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本會之解散,須以全體正式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
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
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四條:理事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;理事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
辭職。
伍、附則
第二十五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報經靜宜大學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室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96年12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
民國101年06月05日資工系第一屆系友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2年06月07日資工系第二屆系友會議修正通過